(一)計息方式:客戶在一個月內贖回者,無論日數多寡,概以一個月計息;屆滿一個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;超過五日者,以半個月計息;超過十五日者,以一個月計息。前項第五日、第十五日適逢國定假日、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。(二)除依核定之利率計算質借利息外,不收取其他費用。(三)質借利息一律於質借客戶申辦還款贖回或繳息展期時收取。(四)倘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(例:颱風)公告停止上班時,停班未達一日者,當日仍照常計息;全日停班者,當日不予計息。
(一)計息方式:客戶在一個月內贖回者,無論日數多寡,概以一個月計息;屆滿一個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;超過五日者,以半個月計息;超過十五日者,以一個月計息。前項第五日、第十五日適逢國定假日、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。
(二)除依核定之利率計算質借利息外,不收取其他費用。
(三)質借利息一律於質借客戶申辦還款贖回或繳息展期時收取。
(四)倘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(例:颱風)公告停止上班時,停班未達一日者,當日仍照常計息;全日停班者,當日不予計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