質借單遺失,辦理掛失手續時,請客戶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、護照、居留證等擇一證件,並檢附該證件正、反面影本一式乙份,洽原質借單位辦理。(證件正本驗畢交還,影本由本處留存)
櫃檯人員經核對確認質借客戶身分後,將列印掛失聲明書交由客戶簽章;客戶於繳清本息後得取回原質借物品或可申辦繳息換票。
但如辦妥掛失手續前,質借物品已被他人冒贖者,本處無法再予受理。
【臨時掛失】
1.如申辦掛失時未能提示有效之身分證件,或因故未能親自到處申辦,可先來電話告知辦理「臨時掛失」,經服務人員確認身分後,協助登記完成臨時掛失手續。
2.「臨時掛失」屬暫時性措施;登記臨時掛失後二週內,客戶本人仍須持有效身分證件,臨櫃辦理掛失還款贖回或繳息展期各項相關手續,方屬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