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處為臺北市立公營當鋪,並依當舖業法規定經營質借,依該法第15條明訂質借客戶(持當人)應按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後,本處始可收當。 當舖業法 第15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,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,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 前項所捺指紋,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,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,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,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。但無手指者,不在此限。
本處為臺北市立公營當鋪,並依當舖業法規定經營質借,依該法第15條明訂質借客戶(持當人)應按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後,本處始可收當。
當舖業法 第15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,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,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 前項所捺指紋,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,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,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,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。但無手指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