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當舖業法第3條規定略以:「質當: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,並交付於當舖業,向其借款、支付利息之行為。」故該處於受理民眾質借放款依法需留置質物。因汽車體積龐大,在臺北市尚未覓得大型且具安全性場所存放,故目前尚未開辦此項質物質借。